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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汪夕闩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夕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851号被执行人:汪夕闩,男,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苏01民终6581号民事判决,汪夕闩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扣)汪夕闩名下银行存款1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