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小松、胡端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松,胡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林小松,男,1999年10月8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胡端友,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40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林小松申请执行胡端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胡端友偿付申请执行人林小松工钱30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胡端友名下现无房产、车辆、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申请执行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402执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达猛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