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耿庆璋、淄博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庆璋,淄博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庆璋,男,汉族,1949年5月22日生,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董敏,女,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淄博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义和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00228001621。法定代表人:张先俊,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庆璋与被执行人淄博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耿庆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321执1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