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70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浏阳市远大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海霸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远大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浏阳市海霸烟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7097号之二原告:浏阳市远大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周雄伟,董事长。被告:浏阳市海霸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银天佳苑A幢1203号。法定代表人:彭玮。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远大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海霸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远大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远大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海霸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远大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浏阳市海霸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961元,减半收取498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70元,合计8650.5元,由浏阳市远大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尹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