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树煌、王冬玉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树煌,王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兴涵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70264-3。法定代表人王世娓,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树煌,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王冬玉,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树煌、王冬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闽0303行审10号行政裁定,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树煌、王冬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树煌、王冬玉自动向申请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6567.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行审10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