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克忠与被执行人范印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克忠,范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克忠,男,75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范印龙,男,55岁,汉族,万荣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晋0822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范印龙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二、解除被执行人范印龙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翠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