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崔广生与宋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生,宋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2156号原告:崔广生,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宋伝平,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庆安县。原告崔广生诉被告宋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崔广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崔广生负担。审 判 长 齐德湘审 判 员 宫长河人民陪审员 任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