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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崔广生与宋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生,宋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2156号原告:崔广生,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宋伝平,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庆安县。原告崔广生诉被告宋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崔广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崔广生负担。审 判 长  齐德湘审 判 员  宫长河人民陪审员  任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