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民申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陶俊德与多杰才旦、共和县恰卜恰镇西香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俊德,多杰才旦,共和县恰卜恰镇西香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1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俊德,男,1978年7月28日生,住青海省互助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多杰才旦,男,1979年11月20日生,青海省共和县。原审被告:共和县恰卜恰镇西香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西香卡村。法定代表人:马忠才,系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陶俊德因与被申请人多杰才旦、原审被告共和县恰卜恰镇西香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25民终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俊德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应得工程款包含两部分即房屋面积和增加量面积。l、依据青海百鑫工程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青百工所(2016)工鉴字第4号《关于陶俊德施工的共和县恰卜恰镇西香卡村村民用房建筑面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3、4、5项面积都以水平投影1/2面积计入,鉴定意见书的结果只是针对房屋面积的鉴定,不涉及其它的工程量。2、按照村委会代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承担另外增加的一、二层铝合金走廊的地板砖、墙面砖及厨房墙面砖防滑地砖工程量的一切费用,一、二层铝合金封闭走廊面积全部列入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楼梯面积按一半计算,双方最终确定单户面积共l53.6平方米。然该项增加工程量一、二审法院都没有认定,仅仅认定了房屋的建筑面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陶俊德施工完成的房屋面积应如何计算。经查,陶俊德与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包工包料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工期、施工范围等作了约定。在《补充协议》中对单户面积、工程补助费以及增加工程量如何计价等问题作了约定。因实际住户与陶俊德之间就房屋的实际面积问题产生争议,一审法院委托青海百鑫工程价司法鉴定所作出青百工所(2016)工鉴字第4号《关于陶俊德施工的共和县恰卜恰镇西香卡村村民用房建筑面积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结论为单户住房面积为129.25平方米。该鉴定意见书按照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3.0.14项”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计算室外楼梯面积为4.13平方米,一层走廊面积为7.76平方米,二层挑廊面积为5.97平方米。《补充协议》同时约定:由申请人承担另外增加的一、二层铝合金走廊的地板砖、墙面砖及厨房墙面砖防滑地砖工程量的一切费用,一、二层铝合金封闭走廊面积全部列入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楼梯面积按一半计算。因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是陶俊德与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实际房屋的建设方为各住户,村委会只是起到组织协调的作用,村委会与各住户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村委会在《补充协议》中确认工程施工面积的计算方法并未得到实际建设方住户的认可。并且上述约定增加工程量的一切费用由陶俊德承担,并不存在增加工程量折算面积的问题。在双方对房屋面积的计算应如何计算产生争议时,应按照建设部的上述规范计算建设工程施工面积。对于鉴定机构按照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的房屋面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由此,原审法院认定单户住房面积为129.2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工程价款并无不当。陶俊德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陶俊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祝文甲审判员 张语芯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铁英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