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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锦豪盛布行、厦门酷一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锦豪盛布行,厦门酷一服饰有限公司,吴族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锦豪盛布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鸳鸯池商业中心3幢103号,注册号350581600223982。法定代表人:吴苹苹。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酷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殿一路536号第六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852612295。法定代表人:吴族沫。被执行人:吴族滨,曾用名吴族兵,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本院在执行石狮市锦豪盛布行与厦门酷一服饰有限公司、吴族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厦门酷一服饰有限公司、吴族滨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石狮市锦豪盛布行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96383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