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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凤英申请执行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英,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英。被执行人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政祥。本院作出的(2017)黔2627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凤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凤英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2016年11月10日前利息为35000元,之后利息按本金75000元以年息12%从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案件执行费15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杨政祥无银行存款记录,其所有的位于天柱县凤城镇环城东路23号房屋一栋、位于天柱县凤城镇商贸区中心市场X栋X单元XXX号商品房一套已被本院予以查封,但该房产查封前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27执5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陈凤英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政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刚审判员  石治桂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