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某某与何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徐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粤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