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北京时代活力广告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时代活力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活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19。组织机构代码:5732111-2。法定代表人贾长友,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441。组织机构代码:58584XXXX。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活力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5)密民初字第074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北京时代活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款1150000元,案件受理费7575元由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时代活力广告有限公司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执行标的为92757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传票、财产申报表,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2017年3月15日两次依法对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冻结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并于2017年5月18日扣划92800元,该账户现继续冻结。除此之外,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活力广告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的数额为834775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北京时代活力广告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北京时代活力广告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但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07482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活力广告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时代活力广告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凯华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