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双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双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被执行人:王双永,男,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双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刚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桂宝书 记 员 孙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