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希贤、门洪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贤,门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刘希贤,男性,1949年12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中区被执行人:门洪臣,男性,1954年12月27日出生,住济南历下区;王龙英,女性,1957年10月7日出生,住济南历下区。本院在执行刘希贤与门洪臣、王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广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