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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1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云玲、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玲,张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云玲,女,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淑娟,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云玲与被执行人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淑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321执1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