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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焱霞与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三官殿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焱霞,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三官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焱霞,女,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卫华,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三官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陈霞。上诉人黄焱霞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潮镇政府)、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三官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官殿村委会)不履行建房审批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行初3号(3号之一,下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焱霞于2004年通过三官殿村委会向平潮镇政府申请建房,同年黄焱霞在未经批复的情况下拆老房新建坐北朝南三底二楼楼房一幢,新建房屋的宅基地系与当时宁启高速公路建设的被拆迁户一起安排。因上述地块不符合村镇规划,至今未能办理建房批复手续。黄焱霞遂于2017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平潮镇政府出具建房审批手续。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平潮镇政府对辖区内村民房屋建设和维修具有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本案黄焱霞于2004年向平潮镇政府申请建房,在兴仁镇政府未作出批复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1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黄焱霞的起诉。上诉人黄焱霞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平潮镇政府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告知了诉权,故黄焱霞于2017年1月11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认为黄焱霞的起诉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错误。请求法院确认一审裁定不当,裁令平潮镇政府为黄焱霞提供建房批复。被上诉人平潮镇政府答辩称,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黄焱霞起诉提出的颁发建房批复的要求不属���平潮镇政府的职责范围;黄焱霞的诉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黄焱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黄焱霞在起诉状自述,2004年至今,平潮镇政府一直未出具建房审批手续。由此可见,本案是因黄焱霞要求平潮镇政府为其出具建房审批手续,而平潮镇政府未向其出具建房审批手续引起的诉讼。换言之,本案是因黄焱霞申请平潮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而平潮镇政府未履���法定职责即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诉讼。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的起诉期限应从平潮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且应在平潮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黄炎霞直至2017年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故一审法院认为黄焱霞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正确。关于黄焱霞上诉称平潮镇政府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告知了诉权,故黄焱霞于2017年1月11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能否成立问题。平潮镇政府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确实告知了黄焱霞申请行政复议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但此系告知黄焱霞如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并非是告知黄焱霞针对平潮镇政府未履行审批��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故黄焱霞的该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黄焱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郁 娟审判员  谭松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超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