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毕庆伟、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庆伟,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庆伟,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明志,山东盈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云风,山东盈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蓬泉路*号*幢。诉讼代表人: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负责人为姜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山东金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毕庆伟因与被上诉人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庆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毕庆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毕庆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庆审判员  张秀波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昭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