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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9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春红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张春红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9682号原告:张伟,男,1995年9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春红,女,1969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张春红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原告张伟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雯雯-4--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