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1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继林与王泽军、王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林,王泽军,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906号之一申请人:李继林,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疆,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泽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申请人:王菊,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人李继林与被告王泽军、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继林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泽军、王菊名下位于万源市的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继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泽军、王菊名下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红卫路万源紫金华庭A幢23-7的房屋(合同备案号:20120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伟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