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范文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范文敏,吕春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7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672902840P。住所地:望奎县。企业负责人:刘秀,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冬,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邮政银行职工,住望奎县。被告:范文敏,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吕春华,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诉被告范文敏、吕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国良审 判 员 马桂婧人民陪审员 刘会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