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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婷婷、刘岚岚等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婷,刘岚岚,刘栓栓,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3300号原告:刘婷婷,女,200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田家庵区。原告:刘岚岚,女,200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田家庵区。原告:刘栓栓,男,200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田家庵区。法定代理人:郭某,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宏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凤城大道。原告刘婷婷、刘岚岚、刘栓栓诉被告国网安徽省���力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婷婷、刘岚岚、刘栓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0元,减半收取599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