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诉上海市公安局治安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海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1行终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法定代表人徐长华,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白少康,局长。上诉人XX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5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浦东分局)于2017年2月13日收到XX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2017年1月10日晚21:00时许,有三林派出所4位警官等几人出警到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的出警记录。”公安浦东分局于2017年2月20日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三林派出所(以下简称:三林派出所)查询案卷,并未发现XX所称的出警记录。公安浦东分局于同年2月24日作出编号为沪公浦(2017)45号-答《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称,经审查,XX要求获取的信息因本机关未制作,故该信息不存在,并邮寄送达XX。XX收到《告知书》后不服,于2017年3月7日向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1、确认《告知书》违法;2、依法责令公安浦东分局重新作出正确的信息公开答复;3、依法尽快刑事立案。市公安局于当年3月9日收到上述复议申请,并于同日立案受理。该局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沪公法复决字第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了《告知书》。XX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1、撤销公安浦东分局作出的《告知书》并判令该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2、撤销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审认为,公安浦东分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市公安局依法具备就公安浦东分局作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的法定职权。本案中,XX要求公开相关出警记录,公安浦东分局经查询后发现并无相关信息,告知其信息不存在,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行政复议决定对《告知书》予以维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不存在违法情形。XX认为当日三林派出所民警确实到过上述地点故必然存在涉案信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采纳。值得指出的是,XX复议请求中的第三项为:要求刑事立案,该请求虽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但复议机关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加以表述。对此,希望市公安局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遂判决驳回XX的诉讼请求。判决后,XX不服,以其合法房屋被盗拆,当日有三林派出所民警在场,其申请信息公开建立在刑事案件基础上,若无法提供,应予以刑事立案等为由上诉于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公安浦东分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该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和职责。被上诉人市公安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权。《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上诉人XX申请公开“2017年1月10日晚21:00时许,有三林派出所4位警官等几人出警到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的出警记录”,被上诉人公安浦东分局经查询,依据上述规定,答复XX因该局未制作,该信息不存在,据此作出被诉《告知书》,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公安浦东分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行政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上诉人市公安局经法定程序作出了维持被诉《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上诉人X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XX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瑶华审判员 陈根强审判员 侯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