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584号原告:吕某某,女,生于1991年2月19日,汉族。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7年7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俊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