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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彭卓敏与刘新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卓敏,刘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卓敏,女,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卫东,系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新良,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荷泽市单县。申请执行人彭卓敏与被执行人刘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新良归还借款本金28267.5元并以借款2375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日起,以借款4517.5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2%计算利息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在本院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银行以及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新良名下的车牌号为粤E×××××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暂时未能处理。被执行人刘新良住所地在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委托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院至今未回复。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新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8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越雄执行员  胡兴贤执行员  黎瑞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简静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