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玉芳与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芳,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424号之一原告:周玉芳,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8-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伟,具体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长寿)化工园区化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92878522。法定代表人:李乾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政武,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玉芳与被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周玉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玉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玉芳负担。审 判 长 彭 可代理审判员 邢海龙人民陪审员 田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