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进才与蒋雨乾、河南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才,蒋雨乾,河南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昊隆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345号原告:王进才,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蒋雨乾,男,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河南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青铜路东、望桥路西、鼎盛大道南、芳仪路北2栋14层1404号。被告:河南省昊隆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14层1401号。原告王进才诉被告蒋东旭、河南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昊隆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进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进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王进才全部负担。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