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辖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56朱爱勇与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朱爱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辖终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祖冲之路295号102室。法定代表人:高焕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爱勇,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上诉人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民初3348号管辖权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起上诉。纽海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应当依法撤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归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网络购物纠纷,根据《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第十一条,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虽系格式条款,但对有关管辖条款已经通过将文字加粗加黑的适当方式提醒消费者,故该协议中对管辖的约定是有效的。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民初334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维群审判员 胥 霞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