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阮明、阮丽等与黄冈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明,阮丽,黄冈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盛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722号原告:阮明,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阮丽,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冈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建新社区刘家小湾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81622230。法定代表人:吕学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平、周振民,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被告:刘盛全,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平、周振民,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原告阮明、阮丽诉被告黄冈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盛全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明、阮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珊红,被告黄冈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盛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明、阮丽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明、阮丽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阮明、阮丽负担。审 判 长 何国琴审 判 员 靖红涛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宁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