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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1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栗广斌与栗旭、栗广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广斌,栗旭,栗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1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栗广斌,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栗旭,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栗广玉,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62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栗广玉每月工资收入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