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立长、赵道敏等与赵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长,赵道敏,赵金良,赵敏,赵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796号申请执行人:赵立长,男,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申请执行人:赵道敏,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申请执行人:赵金良,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申请执行人:赵敏,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赵明明,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赵立长、赵道敏、赵金良、赵敏与被执行人赵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军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