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毕建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河信用社,毕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刑初794号自诉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河信用社,住所地:镇平县石佛寺镇玉文化广场南侧。代表人:李贺,任该社主任。被告人毕建萍,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25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自诉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河信用社以被告人毕建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河信用社以已与被告人毕建萍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毕建萍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是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河信用社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 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