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长清、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长清,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兆洪,经理。本院在执行付长清与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