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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美丽与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丽,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00号原告:陈美丽,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山东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盛运野,总经理。原告陈美丽与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陈美丽负担。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 玉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