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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刘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2824号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瑛,女,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雷,女,系公司员工。被告:刘毅,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