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兴祥与被申请人王玲赠与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兴祥,王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财保44号申请人袁兴祥,男,195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王玲,女,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申请人袁兴祥与被申请人王玲因赠与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玲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袁兴祥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兴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玲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