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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鑫库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米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鑫库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米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鑫库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6367室,经营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8弄27号航星商务楼1号楼701室。法定代表人:艾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米付金融��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3楼D-849室。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上诉人鑫库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8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鑫库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特约商户专业化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同时,协议中披露的上诉人经营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楼XX号楼XX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