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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6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星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赫尔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星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赫尔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6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星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1006栋,组织机构代码:30112069-8。法定代表人:杨玉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深圳市赫尔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君龙社区君新工业路7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9795522-5。法定代表人:陈炜荣。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星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赫尔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32号裁决及[2015]深仲裁字第2332-1号补正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还89万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涉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运费10250元;四、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鉴定费145000元(含鉴定差旅费7000元);五、仲裁反请求部分仲裁费39556元,由申请人承担23734元,被申请人承担15822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径付23734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6107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查实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等银行账户存款。因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审查,案号为(2016)粤03民特字209号。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申请。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审查,案号为(2017)粤03民初字1002号。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21991.51元,上述款项本院划付申请执行人。扣划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757.49元。申请执行人确认以上述款项为本案的全部债权金额,其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32号裁决及[2015]深仲裁字第2332-1号补正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人民币13757.4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本院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32号裁决及[2015]深仲裁字第2332-1号补正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