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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景瑞、武汉长江钢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瑞,武汉长江钢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王景瑞,男,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武汉长江钢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张家湾200号。法定代表人王文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景瑞与被执行人武汉长江钢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14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武汉长江钢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景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长江钢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景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景瑞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龚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