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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威风与被执行人刘荣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威风,刘荣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张威风,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刘荣礼,男,195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威风与刘荣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威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刘荣礼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