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余士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余士成,钱门利,郑在富,屈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83060367N。法定代表人:熊荣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国,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士成,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顺,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门利,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在富,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波,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诉人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士成、钱门利、郑在富、屈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唐红旭审 判 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尚春丽书 记 员 沈吉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