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云南中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曼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中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宋曼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95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中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普吉路95号。法定代表人:吴之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红兵,系云南中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宋曼丽,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户籍地:云南省嵩明县杨林镇罗良村委会上罗良村171号,身份证号码:5227231975030106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中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曼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67395.23元、未受偿人民币67395.23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且将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