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爱仙与被执行人唐青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仙,唐青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爱仙,女,汉族,1955年12月1日生,现住河津市建新街42号。被执行人唐青雷,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生,现住河津市赵家庄乡史恩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爱仙与被执行人唐青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6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唐青雷拥有的河津市世纪家园北楼1单元11层西门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河房权证2008字第86**号),2017年10月17日买受人候凌志以4305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唐青雷拥有的河津市世纪家园北楼1单元11层西门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河房权证2008字第86**号)的查封。将唐青雷拥有的河津市世纪家园北楼1单元11层西门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河房权证2008字第86**号)过户到买受人候凌志(身份证号:142601197507141018)名下,原产权证作废。买受人候凌志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