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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陈兴菊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280号申请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兴菊,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陈兴菊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兴菊和案外人共有的已抵押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房屋一套,查明被执行人陈兴菊无车辆、银行存款。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11348.8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85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28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昭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