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7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胡恕袈与王啟书不当得利 纠 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恕袈,王啟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7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恕袈,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被执行人王啟书,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胡恕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啟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现被执行人王啟书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7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