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万仲申请执行集贤金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仲,集贤金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王万仲,男,汉族,55岁。被执行人:集贤金达科技有限公司:梁学忠,男,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万仲申请执行集贤金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万仲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万仲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万仲与被执行人集贤金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