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02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3131号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有福。被告陈成。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