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徐中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徐中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330号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职务董事长。被告:徐中兴,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兰西县兰河乡红堡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中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无法向被告徐中兴送达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3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赵国武审判员 王学武审判员 李福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