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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徐中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徐中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330号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定代表人:生田卓史,职务董事长。被告:徐中兴,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兰西县兰河乡红堡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中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无法向被告徐中兴送达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3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赵国武审判员  王学武审判员  李福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