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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叶诉被告交城县日月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叶,交城县日月湾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910号原告王春叶,女,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告交城县日月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交城县交岭路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虎忠,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叶诉被告交城县日月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后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审 判 长  张明顺人民陪审员  苏吉寿人民陪审员  石文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