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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国栋、黄耀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栋,黄耀开,马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栋,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黄耀开,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马秀红,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陈国栋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耀开、马秀红归还47619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因处理期限较长,无法及时拍卖或者变卖,且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虽有房产,但因处理期限较长,无法及时拍卖或者变卖,且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坤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