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风堂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良春,徐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刑初689号自诉人逯良春,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人徐风堂,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自诉人逯良春以被告人徐风堂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逯良春以被告人徐风堂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逯良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逯良春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